关于做好2014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6年03月31日 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收藏此文 【字体: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2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从2014年起,一次性求职补贴发放对象增加我省行政区域内普通高等院校有就业愿望并积极求职、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应届毕业生,补贴标准和申领办法按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做好普通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赣人社发〔2013〕48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对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的,在我省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实名登记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不超过其实际缴费数额2∕3的社会保险补贴,最长不超过2年。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可凭灵活就业证明、本人《身份证》、《普通高校毕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账单等材料,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社会保险补贴。

  三、从2014年至2017年,在全省范围内实施新一轮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各地各部门要从普及创业教育、加强创业培训、提供工商登记和银行开户便利、提供多渠道资金支持和经营场所支持、加强创业公共服务等方面综合施策,为大学生创业提供服务,逐步提高大学生创业比例。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加强大学生创业园、创业孵化基地和小企业创业基地等建设。对在电子商务网络平台开办“网店”的高校毕业生,可按我省现行小额担保贷款和财政贴息规定享受政策。

  四、对高校毕业生创办的小微企业,按规定落实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月销售额或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暂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等政策。对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新增招用高校毕业生符合条件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每人每年5200元为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上述政策执行期为3年,政策享受到2016年12月31日,未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五、除涉密等特殊岗位之外,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招聘高校毕业生,要实行公开招聘,招聘信息要在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官方网站公开发布,报名时间不少于7天;对拟聘人员应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畅通投诉举报渠道,确保招聘全过程公开、透明、公正。

  六、应届高校毕业生可凭《普通高校毕业证》、《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户口迁移证》等资料,非应届毕业生凭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普通高校毕业证》、《户口迁移证》及社会保险缴费证明等资料,到就业地公安部门办理落户或户籍转移手续。

  七、各地各部门要继续实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切实提供高校毕业生人事代理、档案保管、社会保险办理和转移接续、职称评定、权益保障等服务。对离校未就业、到小微企业就业或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其档案可由当地省、市、县一级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免费保管,所需资金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03号)规定予以保障。

  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健全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协调机制,切实加强领导,分工协作、齐抓共管、形成合力,认真实施大学生就业促进计划和创业引领计划,力争实现高校毕业生就业和创业比例有所提高,确保我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局势稳定。

 


(作者:佚名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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